踩小猫腿猫会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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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天,看到这个题目就进来想看看有没有人因为虐猫被判刑的(虽然我知道这种可能性微乎甚微)……然后居然没有人写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我就自己来写好啦~ 先放一下新闻链接: 再放一下判决书链接: 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XX酒后至本市新北区某广场,先后将在此地休息的猫、狗各一脚踩死,并将正在该广场玩耍的儿童黄某踢倒在地,致其轻微伤。经法医鉴定,被踩死的两只猫均为成年猫,机体损伤均严重合并细菌感染,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被踢倒的幼女胸部及肢体多处皮肤擦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能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这个案件比较有意思的地方在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了“因果”混淆,即被告人在醉酒状态下因精神障碍将两只猫踩死,随后又无端对一名儿童进行殴打,致使儿童身体受到轻微伤害。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非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首先,涉案两只猫在空间上与被害人身体存在一定距离,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侵犯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情况;

其次,被告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直接目的并非毁坏财物,而是发泄情绪;

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不能排除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是因为被害人说“你踩我的猫,我还咬你”,即被害人说这句话的时候,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已经实际威胁到被告人的人身安全,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当时已经准备或即将去实施伤害被告人的行为,故不应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具有现实紧迫的危险;

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在醉酒后无端殴打他人,其行为具有随意性和突发性,同时具备公然性,但客观上并不具有损害公共财产和危害不特定人身安全的目的,也不具有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的不作为犯。

最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达到了刑法第29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程度。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人李XX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和故意伤害,而属于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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